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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书须知

    (1)本校师生员工凭借书证借书。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
    (2)教师、研究生每人以十册为限。 本科生、进修生每人以七册为限。

    (3)图书借期为一个月,若到期尚须继续借阅者,到期之前应持**续借手续,续借最多不能超过两次,文艺小说及复本少的图书不能续借。

    (4)图书应按期归还。借书过期,予以罚款,从过期那天算起,按过期一天罚款一角计算。报刊资料逾期不还者,分别按室规定的借期算起,过一天罚款一角;属于押证借阅而不按时归还,且私自携出馆外者,过期一天,罚款一角。

    (5)读者对书刊须加爱护,不得圈点、划线、涂改、损坏、遗失,否则按规定赔偿。

    (6)借书证如有遗失,须来本馆出纳室申明,并由系里开遗失证明,一个月后补发新证,领证时要交纳成本费。事后如找到旧证应将其交回。

    (7)在开架借书处借书,要保持架面整齐,不借图书阅毕放回原处,不得乱拿、乱放,不得藏匿图书,不得携带书包、食物及非该室书刊等入室。

    (8)借书时,如发现图书有缺页、破损等情况,请向工作人员声明。

    (9)应届毕业生派遣前一个月停止借书。